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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行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权成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国家权力结构,监察委员会成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列的新型国家权力机关,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行为进行有力的惩处。监察委员会拥有三项职权,分别是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整合了众多反腐败的调查权力,作为监察委员会的一项基本权力,可以对一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范围十分之广,力度之大。面对如此强大的权力,如果不对其加以监督与制约,则可能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如何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其规范行使,是当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出发,通过分析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基本内涵,对调查权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监督奠定基础。现在学界有关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监督研究很少,大部分学者都是围绕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来进行研究,本文在学者们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研究基础上,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监督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监察法关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监督规定还是有所欠缺。如果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得不到有效监督,可能会导致权力在某种程度、某些状况下遭到一定的滥用,因此本文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的必要性也进行了分析,以促进调查权的规范运作。同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香港地区、美国以及瑞典的监察调查权监督的成功经验,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借鉴,为我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监督提供了几点建议。本文最后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监督提出了解决方案,将调查权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形式以及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则分为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进行构建,形成一个科学、系统的监督体系,以确保调查权的科学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