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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战以来,新型侵权类型不断涌现,对固有的侵权法责任体系形成了冲击,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结构状况。这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从根本上讲是社会物质基础变化所致。人口、资源、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发力,致使人类更多的选择了在高层建筑中居住。高层建筑物居民的道德素质曾差不齐,从自己的居所随意抛掷物件的现象屡屡发生,高空抛掷物侵权频繁出现。高空抛掷物侵权具有时代特色,侵权行为人难于发现,后果非常严重,加上当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对此类侵权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所以侵权行为人几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的损失也得不到补偿,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频繁出现此类案件表明,此种侵权已经不是一种极端个别侵权事件,而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在此背景下,完善侵权法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设计相关条文的呼声日高。机会往往与问题并存,创新往往是伴随着解决问题的需要而出现。针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法学学者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不菲成果。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理论研究过程中也出现了明显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是否应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保险论”、“成本论”、“个人自由论”和“株连论”等观点,反对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责任;以杨立新、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从保护受害人、遏止此类侵权案件发生的目的出发,主张应该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责任。本文倾向于后者的观点,主张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是一种新型侵权责任,应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优点一是及时有效救济了受害人,二是易于发现侵权行为人,三是预防了侵权案件的发生。用创新的眼光来审视高空抛掷物侵权,摆脱现有侵权制度的束缚才能保证与时俱进,在侵权法价值观上取得重大突破,从而不断完善现有侵权法法律制度,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为全社会营造一个更加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