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的理论,采用结构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六章。 前言部分主要界定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及基金治理结构的经济学及法学上的含义,选题的目的与依据,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手段。 第一章:投资基金概述。这是本文的基点。该章主要介绍了投资基金的概念、特征、投资基金的种类,投资基金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投资基金中的信托以及投资基金制度的经济学的合理性。笔者主张不论是信托型(契约型)或公司型基金都具有法人团体的特征,都应该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与其他集合投资制度相比较,投资基金最为明显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受托人分立的管理架构;另一个是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在本章,笔者还试图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的考察来把握投资基金的性质,笔者认为投资基金制度是信托和公司制度相互融合的产物。第三节主要阐述了私人信托与投资基金中的信托的差异,并从意图的确定性、标的物的确定性以及受益对象的确定性等方面探讨了投资基金中的信托与私人信托的差异,笔者认为投资基金中的信托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在投资基金中利用信托主要是利用信托所创立的债权人模式,即将信托财产独立于各方当事人,而不受各方当事人债权人的追索。在本章的最后,试图运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论证投资基金制度在经济学上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传统私人信托向投资基金发展的动力可以解释为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即通过组成一个组织以节约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成本。由于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这又决定了投资基金采用外部管理的组织架构,其动力是为了节约企业的组织成本。 第二章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探讨。首先是对受信赖人、信赖关系与信赖义务等概念及其与信托关系、信托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然后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界定。从投资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金管理人就是投资基金的机关。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理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设立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在本章的第三节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随着商业的发展,受信赖人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进一步的扩张,因而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也经历了一个从主观标准到客观标准,从较低标准到较高标准的演变过程。基金管理人应负有比信托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发展修正了基金管理人注意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义务的衡量标准。最后,对基金管理人在分散投资、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亲自经营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有效管理基金资产、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所发行的证券以及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等方面所负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第三章对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作了专门的探讨。首先探讨了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概念以及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含义,由于基金管理人所受到的监控比较弱,因而其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忠实义务的约束。利益冲突交易是基金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框架包括对利益冲突交易主体范围的界定、利益冲突交易形态的规定,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政策。本章中还对投资基金领域最为常见的几种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专门的探讨。笔者认为,由于本人交易对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我国现行法应该采取比一般商事公司法的规定更为严格的立法政策,并对我国现行法规中有关本人交易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费的利益冲突是投资基金领域所特有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强化对基金管理费的规制,并注意发挥基金管理费的激励作用。由于基金经理直接负责基金资产的运营,极易从事各种图利自己的行为,因而我国应完善规制基金经理图利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监控的体制。 第四章对基金托管人制度进行了探讨。在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处于 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一节介绍了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及各国对这一机构的设置 情况,然后对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从投资基金作为一 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理解,基金托管人相当于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从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基金托管人是投资基金中信托的受托人,但是这种 信托是合同安排的一部分。第二节介绍了基金托管人的两项职能:即负责基金资 产的保管以及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控。第三节对基金托管人的信赖义务进行了探 讨。从投资基金的信托构造决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及基金持有人负有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