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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逐步推进,从2008年6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指定了12家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在积累一定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6月,最高法指定了全国120家人民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并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中、基层法院进行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近四年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改革,在总体上收效良好。全国量刑规范化和量刑程序的试点改革也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工作通知》),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所有人民法院正式实施规范化的量刑工作,要求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制定地方相应的实施细则,全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全国范围内的量刑规划改革工作正式启动,这对刑事量刑辩护的进一步发展敞开了又一扇大门。但应该注意的是当前量刑辩护运行尚不完善:一是从全国多地法院试点实行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反映的问题来看,虽然相关法律文件也在不断加以完善和健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我国定罪与量刑程序的一体化模式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离,量刑辩护在这种制度背景下难以取得实质有效的进展。二是量刑结果的不公正、不均衡、不合理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我国量刑辩护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面临着一定阻碍,在量刑审理中,辩护律师难以给法官施加较大的影响,量刑辩护在刑事辩护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效果有限。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争取对自己量刑裁判利益最大化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而使得“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畸重”等现象较为常见。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当前量刑辩护现状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研究,以期为我国量刑辩护在刑事辩护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有效开展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一点建议。文章的主文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理论概述。主要是对量刑辩护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概述,该部分首先引入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法院之一的广东白云区法院所审理的一起刑事故意伤害案为切入点,通过案例分析和阐述有关量刑辩护的基本概念、属性和特征。在对量刑辩护的概念、性质、价值以及量刑辩护与刑事辩护其他类型的关系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为本文接下来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分析的铺垫。第二部分是实证考察。该部分是笔者对当前我国量刑辩护运行现状的实证考察,分别以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辩护律师和刑事犯罪人作为考察对象,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查阅卷宗和数据援引等形式进行实证考察。在收集大量有效的调研数据后,笔者借助IBM SPSS19.0 Statistics工具对调研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经过严谨的分析和反复的论证,确保得出每一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始性。第三部分是原因分析。在第二部分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影响我国量刑辩护有效运行的因素。首先,影响我国量刑辩护有效运行的因素是量刑辩护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定罪量刑合一审判模式的制约,缺乏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影响我国量刑辩护有效运行的主要原因;其次,量刑辩护过程中相关证明活动存在一定问题,例如辩护律师对量刑辩护意见的理由说理不充分,量刑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的模糊等因素都是制约量刑辩护有效开展的因素;再次,辩护律师参诉率低,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最后,作为量刑辩护的实质化保障的法官量刑裁判说理不规范,量刑裁判说理过于简单、表述不完整等都是影响量刑辩护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第四部分提出对策。这一部分,通过上文的原因分析,进一步提出促进我国量刑辩护良性发展的对策。一是要重视量刑辩护,更新司法理念。二是要科学绩效考核,提高司法人员办案的主动性。三是要逐步实现定罪量刑程序的分离,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独立的量刑程序,为量刑辩护有效展开提供程序依托。四是要规范量刑证明,明确量刑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强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五是要规范法官的量刑裁判说理,确保量刑辩护取得实质保障,以便促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更好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