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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确立和实施,两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着沉重的审判任务,“案多人少”冲突日益加剧。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民事案件审前程序制度及审前分流机制的构建予以极大地重视。目前,我国审前程序功能性缺失问题严重,无法有效的发挥纠纷解决和案件分流作用。严格讲,我国民事诉讼只有“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审前程序并未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独立存在。构建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科学的民事案件审前分流机制才能有效缓解我国“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合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特点及现状阐释了我国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现状。随着立法上的不断重视,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也在不断探索尝试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我们应建立并落实民事案件审前分流机制,在审前阶段树立诉非分流、繁简分流、程序分流的民事案件审前分流理念,坚持民事案件审前分流的基本原则,落实相应的配套制度。在明晰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的基本理念及理论机理情况下,探索更为合理科学的机制框架设计、运行机理,并对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做法。从应然角度分析论证如何结合现有民事诉讼制度设置分流主体、分流标准、分流流程,对此,法院、当事人、律师在机制运行中分别扮演哪些角色?应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从实然角度,民事案件审前分流机制的实际运行状况如何?能否实现预设目的?机制运行不畅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及原因何在,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另一方面,重塑程序分化构造要求对各个程序进行不同的功能定位。比如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的定位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的指导指挥功能,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情况下,更多的是法院命令当事人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否则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程序上的不利后果。要求当事人配合法院完成诉讼会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改变以往仅仅要求法官在更短审限内完成审判工作的一贯做法,形成良性循环。完成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扩大非讼程序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激活现有制度,避免非讼程序虚置而无法发挥应有功能;创新多样化送达方式,善用网络送达、电子送达方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只有各个环节相互支持、各项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切实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