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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一体化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综合经营趋势己势不可挡,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方式和竞争的主要载体,我国金融业也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先后进行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相继放弃了分业经营制度,实行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形式。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很难适应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的一个最优选择。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经过多年实践,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集团已逐步发展成为实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理论尚不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不够完善,监管水平还很落后,不能很好地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风险。因此,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理论创新,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成为迫切需要。从实践意义上看,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金融创新的无序以及监管的缺失是最主要原因,我国虽然在金融方面波及较少,但是如何提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竞争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防范风险、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壮大和发展,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课题。本文从我国金融业监管制度入手,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简要介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接着通过该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监管模式来给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和监管模式构建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我国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入手,回顾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历史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总结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分析其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经营优势。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现状,结合德隆事件剖析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经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着重在法律构建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监管法律构建的基础,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相应的借鉴。第四部分着重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以及监管法律构建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