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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方有以强制性程序或通过向法院申请采用强制手段而获得有利于本方证据的权利。它起源于英国16世纪。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不仅为国际公约所肯定成为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而且被一些地区性的人权公约作为最低限度的权利予以保障。在我国除了在立法上对被告人的取证权有所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的规定,但相关法条并不多,规定的内容也较零散、间接。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尤其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确立的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相比,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取证权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国除了在立法上建立有效的宪法救济机制之外,还要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诉讼机制,同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彻底扫除被告人强制取证权实现的障碍,从根本上建立一套保障被告人强制取证权行使的措施,确实有效的保障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