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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财产制度并非和破产制度同时产生,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逐步的文明而出现的。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存在于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也存在于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例的国家。自由财产制度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保障破产自然人及其所抚养的人的生存及发展。然而目前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却缺少对自由财产制度的关注与研究,其在破产案件中一般只是援引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执行法的相类似规定。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所以没有对自由财产制度作出相关规定,只是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概括性规定了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初步具备,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已是大势所趋。所以本文中对自由财产制度进行研究是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自由财产制度的概述。首先,界定出自由财产的含义;其次,概括出自由财产的特征。自由财产的特征表现在其具体构成具有不确定性以及自由财产对破产债务人的保障具有有限性和暂时性。并且把自由财产与破产财产、取回财产、民事诉讼中不可执行的财产等概念进行比较法分析,更好的表现出自由财产的特征;最后,概括出自由财产制度的意义。自由财产制度有利于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重利益;有利于通过调整自由财产的范围达到国家对破产申请宏观控制的目的。第二章,对自由财产范围的论述。首先,提出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衡量标准;其次分析了自由财产范围的限定问题;最后,提出了关于我国自由财产范围立法的具体构想。第三章,确立自由财产的相关程序。文章中简要介绍了美国破产法在确定自由财产方面的相关程序,为我国确定自由财产相关程序提出了立法展望。如在自由财产权利的行使主体,自由财产的申请程序,债权人对自由财产申请的异议权以及法院关于自由财产的裁定的效力等。最后,探讨了自由财产权行使中的其他问题,如自由财产是否可以用来清偿不可免责的债务以及自由财产上所存在的担保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