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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公司法公平正义理念发展的产物。这一制度产生后,凭借其合理性以及在平衡公司大小股东利益方面的突出功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在不断发展中趋于成熟和完善。顺应世界立法趋势以及我国公司法律实践的发展,我国新《公司法》也引入了这一制度;这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投资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我国公司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也招致学者颇多诟病。本文旨在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这一制度法律框架内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达到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更好发挥这一制度价值的目的。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从权利的视角入手,按照从实体到程序的思路,围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性质、法理、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的行使、权利的救济等逻辑体系展开,以期达到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目的。本文的主体内容:第一章为这一制度的概述。首先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进行界定,随后分析其性质;接着着重介绍了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得出利益平衡说最具说服力;最后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第二、三章为本文的重点内容。第二章论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主体问题:在权利主体部分,着重讨论了无表决权股东、继受股东、出资瑕疵股东能否成为这一权利的主体;在义务主体部分,着重讨论是否应将多数股东纳入回购股份的义务主体范围的问题。第三章论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分为实体和程序两部分内容。在实体部分主要讨论这一权利行使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对我国公司立法中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分析、对其它国家或地区典型立法的考察及分析;在程序部分主要论述这一权利行使的非诉讼程序,以弥补我国公司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第四章内容在结合对第二、三章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对我国公司立法提出修改、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