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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法治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法人的私权和公民的监督权冲突越来越激化。以“梦桃源”事件为例,北京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具有名誉权?公法人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如何界定?如何应对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些疑问充斥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类社会事件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评论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一系列深入思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阐述关于公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法人制度,这是全文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在此章节中拟解决北京大学等事业单位是具有公法人属性的,并以此为切入点,为下文分析公法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做了铺垫。第二章主要分析公法人名誉权的存在性和有限性问题。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对名誉权特征的分析,进而引出公法人名誉权的存在性。此外,在进行相关论证的基础上对公法人名誉权的存在性加以评析,以论证公法人拥有名誉权,但应当对名誉权进行限制,公法人的名誉权和普通名誉权存在差异。第三章主要对我国目前公法人名誉权和舆论监督相冲突的现状进行分析。本章论述公法人名誉权和舆论监督冲突的表象及其内在原因。尤其是在网络时代,微博、微信等媒体的发展,使得两者的冲突更加激化,只有把握冲突的表现和原因,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法人的名誉权。第四章讨论的问题是,在合理保护公法人名誉权基础上,解决公法人名誉权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矛盾。本章首先是分析实际恶意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在理论上为宏观解决公法人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的冲突提供原则;然后在诉讼中强化公法人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公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公平性。最后本文认为我国在当前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的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舆论监督,并完善“意见性言论”立法,同时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平衡两者冲突,以更好地应对现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