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上业化程度的加深和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遍运用,大规模的产品侵权事件早已屡见不鲜。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石棉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至今仍绵绵不绝,共约有73万受害人向8400家石棉生产企业提起了诉讼;1968年日本的米糠油事件致使几十万只鸡突然死亡,十年间,累计患者达1684人;国内对这类事件的相关报道也不断地充斥着新闻媒体,2004年安徽阜.阳发生的“大头娃娃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引起的“结石婴儿事件”,甚至于直到笔者着手进行此文的写作过程中又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明胶酸奶和毒胶囊事件。大规模产品侵权事件以受害人数众多,损害后果严重以及因果关系不确定为其主要特征,而正是这些特征对传统侵权法产生了很大冲击,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即便是微小的损害,也因存在庞大的受害群体而累积成为巨额的损害赔偿数额,高额的赔偿加上事件对责任企业商誉的恶劣影响,很容易使其因不堪重负而走向破产,这直接威胁到了侵权法赔偿功能的实现。另外,大规模产品侵权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间隔时间往往很长,如何证明受害者的损害正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变成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另外,往往会有多家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同类产品给众多消费者造成了损害,这时多个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虽具有同质性,但损害程度却不同,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究竟是由那一企业的产品造成的,被告不明确,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途径便失去了程序法上的依托。权利必须得到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无异于一纸空文。侵权法是私权保障法,如果不能为权利受损者提供救济,极易引发民众对侵权法正义价值的责难和怀疑,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权威性也将大大降低。单一的索赔方式往往将企业拖到一个无期的应付诉讼的位置,使其无暇顾及后续发展,企业可能面临陷入瘫痪,甚至破产的境地。此外,大规模产品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一旦某个环节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因此,设计一套既能保障受害人权利又能够给侵权企业生存空间的救济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要早我们很大一步,这一大步就决定了他们要早于我们遭受大规模产品侵权事件的困扰。而在解决这些困扰的过程中,他们也累积了不少的经验和教训,这为本文提供了大量基础性的资料。笔者详尽研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对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的国情,尝试着构建一套大规模产品侵权的综合救济体制。首先,在传统侵权法的改进方面,西方主要国家有市场份额责任制和共同危险行为两利,路径的解决办法,通过比较分析,选择了市场份额责仟制度并对其进行改进。建议在国内推广产品责任保险,尤其是大规模产品责仟保险。大规模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也是本文为这一救济体制提出的重要构成制度。这一机制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结合责仟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确保受害人的救济及时充分,国家在这一救济机制中也应当扮演重要角色。除此之外,国家若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当承担补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