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犯罪被害人的权益是指作为经济犯罪侵害对象的公民或单位应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全部实体性权益和程序性权益。经济犯罪被害人的实体性权益是指无论是否启动司法程序,其作为我国公民或市场经济的主体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实体性权益是由国际公法、我国宪法以及公序良俗所决定的,与司法程序无关。经济犯罪被害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是由经济犯罪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即同时作为公民、市场参与主体和犯罪被害对象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这些实体性权益由宪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明确和保障,主要包括人格权、平等权、告发权、参与权以及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经济犯罪被害人的程序性权益是指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参与人,因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而必须具有的权利。这些程序性权益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关于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审查、审判的相关规定来明确和保障的。经济犯罪被害人的程序权利的起点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权,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知悉权,核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经济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控告和陈述权,在场及出庭权,依法求偿权,抗辩及上诉权,法律救助权等。在我国,经济犯罪被害人的实体性权益和程序性权益都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活动是保护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的主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种类及形式迅速丰富,针对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犯罪也愈演愈烈。经济犯罪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引发了不稳定因素,也对国家、被害人、被害单位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作为经济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我国广大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日益严重的经济犯罪的严峻挑战。然而我国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况并不能让人满意。经济犯罪被害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这正是经济犯罪被害人最主要的利益诉求。刑事诉讼是经济犯罪被害人维护其合法利益的主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又限制经济犯罪被害人通过这一途径获得赔偿,导致经济犯罪被害人陷入困境,很多被侵害的公司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除了法律手段,我国的经济犯罪被害人几乎没有获得救助的其他途径。经济犯罪受社会公众和政府关注度低,经济犯罪被害人很难引起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政府的重视。因此无论是社会救济还是政府救济,都将经济犯罪被害人排除在外。目前缺少保护经济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规;现有的诉讼制度不能有效的保护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权益受损失时,又无法从社会和国家得到救济,我国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令人担忧。保护经济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既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当然责任,更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保护经济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应当立足被害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经济承载能力,有选择的借鉴国外经验,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方式、方法。保护经济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应基于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重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应当提高经济犯罪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强化诉讼权利,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通过专门的法规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转变执法理念,在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重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司法机关应当摒弃“重刑轻民”的传统思想;在工作中将维护被害人权益,弥补经济损失,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在完善立法和转变执法理念的同时,应当探寻刑事诉讼途径以外的救助模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国家被害人救济制度,使其可以恩及经济犯罪被害人。鼓励和引导私力救济机构,让社会公众参与被害人权益救助工作,实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互补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