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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主客观诉讼,其原告资格问题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真正进入到行政诉讼的实体审理程序,所以保护知情权是很重要的。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类型的复杂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尤为重要。本文的主要结构由引言、五部分内容和结语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理论。首先说明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产生的背景,包括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宪法基础三个方面。接着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规则进行论述,内容包括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行政诉讼原告的基本要素;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四个方面。第二部分阐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若干标准。先论述了确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三个原则,即权利保障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政策考量原则。其次阐述了不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即直接行政相对人标准、合法权益损害标准和第三方标准。第三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现行规定。第一方面的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原告资格的扩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两个方面。第二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分三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范围;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三是举证规则的规定。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包括大陆法系国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及其两大法系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最后一部分阐述的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第一方面是现行司法解释的补救措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其评价标准的演变;第二方面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建议,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双重性”与原告范围扩大的必要、’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及严格“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界定,建立合理的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