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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上市模式,上市公司与原企业集团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背景下,控股股东能以其特殊的控股地位左右上市公司经营政策,使其按特殊的目的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充分运用关联交易的负面作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论文将此种行为称为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并对之进行具体定义,即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非公允性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资金和利润的行为。 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虚假信息现象严重,投机氛围浓厚等原因为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频繁发生埋下了伏笔。同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国有股高度集中,股权流通比率过低,使得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的发生成为可能,且由于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母公司效益不佳,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严重。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包括上市公司业务往来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和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 通过建立隧道挖掘理论模型研究得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好的公司,控股股东对外部中小投资者的侵害较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所有权比例与其盗取公司资金的比例成倒“U”形关系。 以我国1998 和1999 年新上市的符合研究要求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母公司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行了研究,以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侵占净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研究指标,对股权结构变量和关联交易变量进行回归,得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资金占用成倒“U”型关系;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资金占用成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第二大股东对于抑制第一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越高,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就越多等结论。 最后针对发生关联交易型“隧道挖掘”行为的起源原因、相关法规原因和公司治理原因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