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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中国各地相继爆发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加速了中国环境司法改革进程。江苏省作为最早开启环境司法改革的地区,在经历2008年和2012两轮环境司法改革后,又于2019年进行了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此次改革的创新之处在于以“流域”为依据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重新划分了9个管辖范围并相应设立了9个基层环境资源法庭,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9-1-1”的审判体制,实行环境资源纠纷“三审合一”的集中管辖模式。同时,此次改革也在继承以往环境司法优良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有关配套措施的建立。虽然新设的9个基层环境资源法庭已经先后挂牌正式受理案件,但遗憾的是,此次改革并未彻底解决环境资源纠纷对司法裁判所提出的新课题。所谓环境资源纠纷对司法裁判所提出的新课题,指的是司法在解决环境资源纠纷中,结合环境资源纠纷的固有属性需要进行的有关审判机构、司法人员以及司法制度的特殊化调整和适应性改革。环境资源纠纷具有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性特点,影响因素颇多,因此具有天然的扩散性、多变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复合性。正因为环境资源纠纷存有的特殊性,故而,环境司法也有别于传统司法。环境司法审判机构的专项设立、专业司法人员的组建以及司法程序中特殊制度的建立正是对环境资源纠纷特殊性的回应。纵观中国环境司法进程,从探索试点期到全面普及阶段,改革一直聚焦的是环境审判机构的专项设立,而忽视了另两个层面的建设。这是中国环境司法的通病,也是未来中国环境司法的改革方向。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环境司法的国内外成功典范,挖掘出可继承和移植的实践经验,为加强环境司法特殊性应对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作为国内最早一批开启环境司法改革进程的地区,贵阳市、重庆市和昆明市在环境司法管辖上各具特色,也在环保禁止令、生态基地建设等制度上进行了创新性尝试。而已建有一套完整环境司法体系的域外国家,以印度、瑞典、澳大利亚和美国为典型代表,在环境资源法官的选拔、环境资源专家的参与以及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和环境司法执行措施上都具有可借鉴的制度规范。环境司法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应当深入贯彻环境司法理念,以预防为首、实质性保护为目标,发挥司法职权主义。科学设置环境司法审判机构;规范环境资源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建立专家陪审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以保障环境资源专家的参与;比照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等保全制度,源头控制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环境调解、环境仲裁与环境司法的有效衔接,同时完善生态监督机制、建立生态保险制度,为有效落实环境司法裁判保驾护航,实现对环境资源纠纷的末端监管。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司法特殊性应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