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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刑事立法历史中的罪名,本身的饱受争议性和冠之以“口袋罪”的别称都使得其成为刑事立法研究中的一个典型。而同样由于投机倒把罪已经成为过去,对投机倒把罪的研究不能仅仅从部门法的角度去探寻,更应用法律史的视野去研究投机倒把罪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以及投机倒把罪在消亡后留下的痕迹和背后所反映的法律运动的规律。投机倒把罪存废的整个过程背后反映的是作为国家权力的刑罚权与经济自由二者关系的此消彼长,其之所以入罪是因为特殊时期国家利用权力对经济领域行为的管制,而它的废除则反映了法律顺应经济自由发展规律的改变。将刑法学和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有效的结合,深入剖析投机倒把罪的本质和外在特征,梳理投机倒把罪的源起和流变,给今天乃至以后的法制建设供给有益的经验,恰是研究的目的和趣味所在。投机倒把罪的出现与其他立法活动相同,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价值选择,而要成为刑事立法中的一个罪名更需要对投机倒把行为充足的理解和反复的立法必要性的确认,是以投机倒把罪的泛起并非是一挥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生长的结果。中国刑法近代的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表征为两条并行不悖的轨迹:一是师法苏联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到新中国成立乃至改革开放的法制发展轨迹,一是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轨迹。两条发展之路各有特色,都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相应的影响,但是最终成为投机倒把罪立法指导思想的更多是第一条进路,也即是从效法苏联、革命政权、新中国建立到1979年刑法对投机倒把罪确立的进路。从这条进路出发进行研究,首先阐述投机倒把罪的历史沿革,之后对投机倒把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探讨;其次是对投机倒把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再次是投机倒把罪的量刑问题,量刑是刑罚论的重点,是刑法研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然后是投机倒把罪的废止、对废止的反思、废止的原因为何、以何种方式废止和废止投机倒把罪从理论上带来怎样的借鉴经验都是研究的重要方面和意义所在;最后是对投机倒把罪的取代问题的论述,投机倒把罪所规制的内容在新的社会背景中并非全然失去意义,分解说的方式将规制的内容进行了程度的区分,把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用若干刑事立法进步、时代特征鲜明的新的刑法罪名和行政管理的手段协同规制,既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活跃,又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