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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是基于保护个人金融信息而产生的隐私权。强化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我国理论与立法部门亟需解决的一个特殊课题,也是国际立法趋势之一。本文在对国内外立法实践以及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现实立法情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并就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中的不足进行分析探讨,从而对如何完善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金融隐私权基础理论问题。由隐私权的定义引出金融隐私权,通过金融隐私权的范围划分来界定金融隐私权,并通过对其特征的分析,我们知道金融隐私权具有专属性、主体为自然人、客体具有金融活动相关性和非公开性的特点、内容是金融信息所有人对其不愿公开的金融信息享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等独特之处。另外,本章也从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内在要求、客观要求、现实要求等几方面说明了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欧美金融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制度比较。美国是一个极度奉行自由和自主理念的国家,其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区分行业,分别保护的模式,即基于各行业的特点、保护目的、保护手段等,法律分别予以规定。美国的金融隐私保护的法律主要集中在1976年的《公平信用报告》、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金融隐私权法》、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国总统与1997年7月1日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之中。而欧盟金融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是《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其对金融隐私保护要求用统一的标准,这部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源于两次世界大战给他们带来的恐惧。本章通过对欧美关于金融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介绍,来探讨考察海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机制在保护理念、保护模式选择及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以期对我国的金融隐私法律保护有所借鉴和指导。第三章,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基本上可以划归出我国对个人的金融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大致上分为以义务本位为基础的银行保密义务规定、对银行保密义务例外的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三个部分,存在立法保护欠缺,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内容不周延,存在空白地带、法律救济手段不足等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不但要完善我国已有的金融隐私权相关制度和行业法规,还要尽快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隐私保护法律。其中在对我国金融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足我国现实,合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第二,合理界定金融隐私保护的信息范围,明确客户个人权利;第三,规制金融隐私信息转移以后再利用行为;第四,确定金融机构隐私保护义务的例外条款;第五,完善金融隐私侵权救济手段,明确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