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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是当然继承主义下对继承人的选择权进行保护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只有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八个条文有所涉及,远远不能达到放弃继承制度的建立。近几年,我国学者提出来了几个继承法修改建议稿草案。本文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我国较权威的继承法草案,根据我国法制环境,提出了构建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放弃继承制度的理论探讨,从要件、限制条件和效力等方面介绍了放弃继承权的概念和相关的学说。为整个文章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放弃继承制度的相关立法,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的立法的解读。可以发现德国对于放弃继承的要件规定的较为详细严谨;台湾规定了应继份额的归属,但是相对复杂;澳门较注重效力的规定,虽然仍需完善。都对我国制度的建立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我国的继承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通过分析立法、司法的情况,发现应当从根源上将放弃继承的具体问题明确,以确保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第四部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完善,经过之前三部分的分析、比较,提出了很多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问题,在最后一部分,本文对于这些问题都给出了合理的回应,并且能够与前文相呼应,整个文章也更加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