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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已经有了一个长期的丰富的积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虚假陈述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规定》),到我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的审判,都显示了我国法律界(主要是民商法律界)对于这种新型侵权责任模式的探索。同时,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证券立法在规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方面的又一进步。本文作者主要是想通过介绍虚假陈述这一证券市场特别的现象的相关情况表达作者的关注,最终落脚于表述作者自己对于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的一些看法。本文首先是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现象的起源和美国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做了一个简要介绍,着重指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接着作者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形成作了一个整体的描述,分别阐述了其权利主体和不同的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作者认为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之后作者又进一步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和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殊标准展开了详细的论述。文章结尾部分作者对尚有待解决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损失的具体确定等方面的几个司法难点进行了着重的分析和探讨,同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做了概要构想,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和亮点。本文的写作特点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洞悉较新动态法律的规定,对比中外针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类似事件的不同规定,以红光公司、大庆联谊等典型案例作为法律分析的一个重要补充和辅助,以现实说明法律,以法律说明现实。当然,作者虽查阅了诸多资料,并进行了仔细构思,但是由于作者学术造诣尚浅,导致本文仍有一些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老师和读者加以批评指正,作者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