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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一个不完备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我国的信访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信访人无法解决实际问题,造成各种偏激的信访事件频发;另一方面是信访机关对于信访事件极力回避,解决方式更是流于形式。这样的后果就是公民的信访权利不能得到保障,造成我国目前公民的信访权利存在诸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深层次来讲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我国法律对于信访权性质的定位不够明确。信访权应该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和民主性权利,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监督权。而我国信访人和信访机关更多是将其归为救济权。其次,以弱势群体为主的信访群体缺乏表达利益的机制,从而造成了信访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不畅,权利难以得到伸张。最后,政府官僚思想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信访问题的解决。如何来解答这些问题从而达到保护公民信访权利的目的就是本文研究的核心。本文对于构建我国公民信访权利的保障机制提出四点建议。首先,强化公民信访权的监督性职能,这是实现公民信访权的前提。只有在法律法规中将信访权明确的定位为监督权才能理清我国公民信访权利保障的整个脉络,做到整个保障工作的有的放矢。第二,建立容纳信访监督的强大的社会监督体系,这是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关键。一个国家的监督体系不应该是孤立的,只有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效果。由于我国信访权的定位不准,其监督职能常常游离于其他监督体系之外。只有将其与别的监督体系对接,才能更好体现其监督职能。第三,建立信访民主恳谈制度,这是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桥梁。信访民主恳谈制度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制度,它不仅为信访者提供了表达诉求的平台,更能起到合理维护信访权以及息访的作用。第四,建立人大代表专访制度,这是实现公民信访权的新路。这样做不仅符合人大的监督职能,而且能够建立完善的信访机构体系,实现更好的信访解决效果,并且能够最大化的避免官僚主义对解决信访问题的阻碍,促使其积极的维护公民的信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