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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一直指责中国所实施的稀土出口管制措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并不断威胁在WTO体制内提起争端解决,以迫使中国放松稀土出口管制,增加稀土出口量。本文以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措施在WTO法律框架内的合规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比较GATT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条文作为研究出发点,从WTO规则解释与成员方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着重研读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条文含义、援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总结出援用“安全例外”条款的合规性判断标准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态度。并结合中国入世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原材料出口”案的争端解决过程,梳理出中国当前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法律逻辑,指出此类措施所面临的WTO争端风险。在深入研究WTO成员方——美国、欧盟的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并分析其与WTO规则相符性的基础之上,提炼出可供中国学习借鉴的做法。最后,本文对中国在WTO体制内实施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合规性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章简述稀土的分类及用途,分析了中国当前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策略,概述有关稀土出口管制的法律条文,并通过对“中国原材料出口”案的简要分析,指出中国当前稀土出口管制措施所面临的WTO争端风险。第二章首先从立法目的和宗旨角度对GATT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进行解读,分析了其与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第二十一条(a)、(b)两款。最后评价了不同时期的成员方实践。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的研究,评析了其中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援用,并简述了两者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的现状,指出中国稀土可以学习借鉴之处。第四章阐述中国援用GATT第二十一条(a)、(b)两款的构想,并提出了完善相应稀土出口管制体系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