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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对罪犯的医疗保障义务作为监狱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具体体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罪犯医疗保障实际工作中施行的是监狱全额保障的公费医疗制度,有它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如:服刑人员医疗经费来源单一又由监狱全额保障,使监狱承受巨大经济压力和政治风险;罪犯利用健康借口逃避刑罚的情况屡见不鲜;罪犯医疗保障和普通公民医疗保障的失衡引起舆论的不满;个别惯犯通过再次犯罪入狱来实现免费医疗,增加了安全隐患;医疗纠纷频发影响了监狱的安全与稳定;这些问题的产生,不利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不利于罪犯接受服刑改造,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对国家来说,不仅花费巨大刑罚成本,而在刑罚的效果上还打了折扣。究其原因,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监狱在罪犯医疗保障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模糊。缺乏明确的解释,操作办法和细则。本文旨在探究如何完善现有的罪犯医疗保障制度,拓展服刑人员经费来源,明晰监狱和病犯的权利义务。使监狱能够将工作重心和责任回归到改造罪犯这项本质职能上来。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将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定位为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对疾病的划分来实施具体的保障办法,从六个具体方面对完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则:明确给服刑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出诊以及治疗费用的限额,建议医学会介入监狱的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监狱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拓展监狱医疗工作社会化,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的疾病防控、疾病诊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使得服刑人员能享有更加专业的保障,有效保护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