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型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动因及经济后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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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了近年来广受科技创新型公司热捧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伴随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本的稀缺性不断降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种现象在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更为显著,优质人力资本的重要性逐渐超越了物质资本。但是,基于对同股同权制度的坚持,单一的股权制度体现不出人力资本对于公司经营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公司在扩大规模和引入外部融资的过程中,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被不断稀释,进而被迫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双重股权结构通过赋予创始人团队具有双重投票权的B类股,使得企业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解决了外部融资与创始人保持控制权之间的矛盾,许多以京东及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上市时均采用该结构。但是,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B类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难以得到有效约束,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双重股权结构也备受争议。2014年5月,京东采用双重股权制度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仅次于腾讯、百度的中国第三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同年9月,阿里巴巴采用“合伙人制度”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美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IPO。京东和阿里在海外的成功上市引发了国内学术界对双重股权结构的探讨。目前,我国除香港地区之外并未允许企业使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导致大量优质的互联网公司远赴海外上市,这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损失,如何挽留这些优质的企业在国内上市,该股权结构可以引起我们的关注,为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本文首先介绍有了关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与概述,并对近五年美股互联网行业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进行整理。其次,从股东异质性的视角出发,以京东和阿里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案例研究法逐步分析双重股权结构对创始人控制权的维持以及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并提供较为完整的市场反应数据,以实现不同制度下的对比分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的融资选择提供有效的案例支持,为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提供借鉴模型。相比于目前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不同股权结构的差异性分析,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着重分析研究双重股权结构本身的特点和具体形式,并以此为基础对该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引入提供建议,符合当前我国支持“独角兽”公司A股上市的政策导向,对当前的市场焦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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