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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证、病、症作为中医基础理论中的概念,在其指导下的中医诊疗技术在保护公众的身心健康的发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医中药是完整的有机整体,密不可分,中药的运用都是在中医学特有的理论指导下,也包括在中医证、病、症的指导下实施的,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在专利实务案例中,已经出现了涉及中医证、病、症的中医药专利的案件,这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但是却存在着数量少、质量低的情况,因为专利申请者为了尽可能地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在中医药专利文本中,大部分情况下未使用中医证、病、症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或表征专利发明的技术方案效果,而是运用了现代医学疾病或现代医学病理来描述或阐释中医药的技术功能。中国的专利制度的建立是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进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故不少专家学者都呼吁在当前的情况下,祖国优秀的传统中医药基础理论范畴中特有的中医证、病、症在一定的程度上以相应的形式理应积极与专利制度发生更充分地联系,藉以专利制度的这种保护宗旨促进中医证、病、症以及中医的发展。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专利保护制度与传统中医基础理论概念中的中医证、病、症能否有联系以及如何发生联系,即研究分析理论概念色彩浓厚的中医证、病、症如何在专利文本中表达出来,以及以什么样的形式表达能被专利法所确认。本论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并结合专家咨询法积极探索研究结果。首先,通过文献与专家咨询研究总结出中医证、病及症的定义和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通过案例查阅与分析研究,即查阅专利申请文本以及专利授权文本中涉及到中医证、病、症的案例有多少件,以及中医证、病、症在申请文本与授权文本中如何体现,分析探讨中医证、病、症在何种程度上与专利发生联系并且被专利法律所确认,而获得专利的认可。本论文通过研究结果表明,中医证、病和症属于中医基础理论的概念范畴,通常被定义为理论色彩浓厚的中医诊断概念,它们在作为概念时不能直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不能得到专利的直接认可保护,即中医证、症、病作为概念时都不能受到专利的直接保护;但本研究发现,在中医药专利中,当中医证、病、症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技术特征时,即当它们在专利文本中作为清楚的技术特征时,是可以被专利法所接受的,这些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获得专利法的认可并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