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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证券市场国际化作为全球化的一部分呈现出不可逆转之势。世界各国或地区为了加快其经济发展,将证券市场国际化作为重要途径。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促进了资本在国际证券市场的流动,加强了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各国或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关联性也越来越强,因此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来形容当前国际证券市场也不为过。为了加强本国国内的证券监管和防范外来资本对本国证券市场的冲击,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了本国证券监管当局进行跨境监管的权力,另一些国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的方式,谋求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然而,实践证明,跨境证券监管仅靠一国之力收效甚微,并且在境外调查取证和执行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各国之间只有加强监管合作,才能更加有效地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提高监管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金融危机。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目前的主要方式有:双边合作、区域性合作、全球性合作。双边合作主要是通过签订司法互助协定或证券监管当局之间就合作的具体事项签订谅解备忘录来进行。区域性合作往往出现在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程度一致性较高的地区,比如欧盟的证券市场一体化。全球性合作主要依赖于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FE)等。其中,IOSCO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中起到的贡献和作用尤为突出。伴随着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方面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与多国签订了司法互助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并积极加入IOSCO等国际组织。本文首先分析了证券市场国际化背景的内涵和孕育的新现象以及发展趋势;其次,通过探究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以及研究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比较了跨境证券监管的合作形式;再次,以中国与美国跨境审计监管合作谈判进程和中国与香港两地在“沪港通”下的跨境监管合作制度安排为视角,剖析了目前我国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最后,为了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带来的挑战和冲击,我国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不仅要完善自身证券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还要构建多元化的监管合作机制,以期在国际社会制定证券监管标准的问题上,增强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