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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又难以把握的一类犯罪,要正确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准确把握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严格认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形态。以上几点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也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心态应该定为“故意+过失”的主观罪过说,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包括过失。此观点更符合刑法原则,更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更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必须是由于抢劫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造成的,行为和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抢劫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案件情节各异,应根据不同的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来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抢劫罪侵害的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法益,无论是劫取财物还是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只要具备二者之一就已经侵犯了客体之一,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既遂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才能成立,所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存在未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类犯罪刑罚较重,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的原则,对“人身危险性”体现的情节进行加减分,法官依据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还要充分考虑全案甚至社会因素,遵照死刑政策,结合审判经验,既要让罪犯罪刑相适应又要稳定的社会效果,智慧量刑,准确把握死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