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贸易结算当中,银行将已承兑的单据以信托方式交于买受人所可能招致的不利法律结果引起了笔者对信托这种特殊的商事设计的研究兴趣。在押汇过程中,银行的利益究竟应该怎样得到最有效的保护,这种信用交换信用的做法何时走到它的归宿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可是当笔者想要从我国目前已有的《信托法》和相关的一些基本信托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时却发现,我们国家对于受托人义务等具体问题的立法或规制却是那么的单薄。无论作为完善信用证结算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还是解决我国当前信托领域的诸多顽症,对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研究都显得极为迫切。 美国是当今世界信托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国家。从1830年至今,关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研究和规制经历了从诞生到逐步完善的历程。笔者拟就对既往以及当代美国谨慎投资义务的相关立法、理论以及著名判例做一详细介绍和分析,再结合中国实际以希能对我国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构建方式、方法和途径等问题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效果。 论文一共分为五大部分。 在论文的第一部分“信托及美国信托业发展概况”中,简单介绍了信托的相关理论以及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和当前状况。并重点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问题。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是我们了解信托的钥匙和最终的归宿。也根本性决定了后面第二章中关于受托人行为法在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第二是系统性介绍了美国的信托业对世界信托业的贡献,以及美国信托法律对当代信托法的融合和创新。并且简单分析了当前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特征。而这些都是我们掌握和研究谨慎投资规则所应具备的先决条件。 在第二部分“谨慎投资义务概论”中,笔者谨慎解析了谨慎投资义务的定义及基本内涵、地位、法律属性、法律渊源和研究方式途径等五个基本问题。该段是对于后面三、四部分的一个预先的归纳和总结,对于像谨慎投资义务这样一个较为新颖的法律概念,仅是研究其形形色色的实务不免略显单薄,而其归属、特征等基本问题则应及早定义,而无论该定义是否已近完善。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除了较创新性地提出谨慎投资义务的四个基本特征以外还重新界定了其存在的法律空间,认为谨慎投资者规则应当划入受托人注意义务下,并进一步分析了它的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和衡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