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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身份犯罪,其共同犯罪一直以来作为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而倍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无身份者,其参与共同受贿犯罪就显得更为复杂一些,而司法实务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受贿犯罪问题认识也比较模糊,在进行司法追究的尺度掌握上也不尽统一。本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受贿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刑法理论到具体情形进行了分析比较,力争对这一问题能有个全面的认识和把握,从而对当前此类案件的查处,为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第一部分从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展开,对刑法是否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的疑问进行了阐释。指出,新刑法虽然没有像贪污罪一样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可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受贿罪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受贿犯罪从刑法总则规定出发是完全可以构成的,并得到了司法的认可。继而进一步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受贿罪共犯的理论依据,并对受贿罪实行行为进行了解析,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共同受贿犯罪的过程中,虽然比较多的是以教唆犯、帮助犯的形式出现的,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受贿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受贿犯罪的具体类型。鉴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介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复杂性,为更为明晰的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介入受贿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本文从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个不同的视角来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指定请托人将财物交关系人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情形,并就这些情形中出现的共同受贿犯罪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进一步论证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存在。本文第三部分在阐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同受贿的刑罚处罚时,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指出,在遵循共同犯罪人划分原则的前提下,鉴于受贿犯罪的特征,从确保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精神出发,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从犯的认定中,坚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主犯从严的原则;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犯罪时,对其进行处罚的数额问题。指出,从共同犯罪的理论出发,对各共同犯罪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应对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总额负责。即便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为从犯,也必须在认定犯罪总额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可放宽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