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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代表全体公民利益、把为全体公民提供充足和优质服务作为首要职能的政府。它是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勿庸置疑,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政府有义务为每一个公民提供良好的、无差别的服务。但是,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也是有限的,政府财力和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服务。但是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公共服务需求越来越多,需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政府提供的服务与公众需要的服务之间总有一定的差距,后者总是大于前者。这一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几乎每一个国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构建服务型政府,在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于服务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有限性,改变全能型政府下大包大揽的做法。服务型政府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不是唯一的服务者,它必须利用其它组织的力量来提供一部分公共服务,以弥补自身公共服务能力的不足,保证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非营利组织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决定了它能提供公共服务。相对政府而言,非营利组织具有服务方式灵活多样,贴近基层民众,服务内容广泛,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其缺陷是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有限,存在志愿失灵的问题。非营利组织之短正是政府之长,非营利组织之长是政府之短,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各自的长处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非营利组织已成为一支重要力量,通过采用合同承包、用者付费、凭单制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在公共服务领域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在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非营利组织平等地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为非营利组织发挥其服务功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西方国家利用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做法无疑为我国公共服务的改革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对提高我国的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客观上要求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的供应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了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这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现实的可能。随着这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它们开始承担一部分公共服务,成为公共服务领域一个不容忽视的提供者,它们的公共服务功能日渐为政府和公众所认可。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