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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运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席卷了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很多国家先后承认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以法律法规加以调整。我国学者针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与否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同性婚姻能否合法化,如何合法化,是当中的争议热点。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学者基于人权,健康,少数群体的利益保护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而反对者则基于传统婚姻构成方式和大众接受程度来否定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国同性恋群体的隐忍性导致了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缓慢,同性婚姻的立法缺失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其中社会问题包括:1.同性恋伴侣随意更换而产生了艾滋病传播。2.同性恋者迫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而不得不步入异性婚姻,导致了很多“同妻”“同夫”的出现,给婚姻的另一方带来了巨大伤害和困扰。法律问题包括:1.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问题2.涉外同性婚姻冲突无法可依。基于上述所提到的问题,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是否可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基础有哪些。目前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做出了不同规定,本文研究了其中最典型的国家四种模式:1.荷兰的同性婚姻模式,同性婚姻交给婚姻法来调整,彻底改变了传统婚姻的定义,同性恋者的婚姻和异性婚姻完全相同;2.英国的民事伴侣模式,该模式将同性恋关系界定为伴侣,并且制定专门的伴侣关系法加以调整;3.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模式,该模式将同性恋关系界定为一种人身上的合同关系,同性恋关系的成立和缔结和合同具有诸多相同之处;4.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模式,该模式是最为随意的模式,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同性伴侣关系,该关系便受改模式调整。以上四种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各存利弊,但都反应出世界同性恋结合者对婚姻的渴望和诉求。我国当今法律没有哪一个法律是调整同性恋关系的,更不存在任何立法模式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为此,我国学者提出了如下观点:一是适用荷兰的婚姻模式,修改我国现有的婚姻法或者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同性婚姻的婚姻法。;二是制定同居关系法,该法不仅调整同性同居也调整异性同居,该法虽然看是最为稳妥确背离了中国国情。三是建立登记伴侣制度,该制度类似英国的民事伴侣制度,用登记的方式调整同性恋关系,满足同性恋群体对婚姻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