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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并未对受贿罪规定单独的法定刑,而是规定依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实施。自其实施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受贿犯罪也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在该罪的犯罪对象、交易数额、涉案人员等方面比之以往出现了较大差异,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阻碍了我国对于新型受贿案件的惩处,出现了相当的滞后性,亟需修改完善。正是基于此,对受贿罪的刑罚进行讨论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正是立足于此对该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析。本文约18000字,除去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受贿罪的刑罚概述,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受贿罪的特点和刑罚设置。笔者对受贿罪具有的贪利性和渎职性的特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且认为,对受贿罪设置刑罚应当从其具备的这两个罪质特点出发,方能更好的实现该罪的刑罚目的。第二,受贿的刑罚沿革。笔者对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受贿罪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和评析,以其在刑法沿革中找到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发展脉络和未来变革的方向。第二部分为对我国当前受贿罪刑罚状况的反思,限于篇幅,笔者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反思:第一,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不科学,难以反映社会发展状况,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严厉打击犯罪。第二,受贿罪交叉刑的设置不合理,有悖罪刑均衡原则。第三,死刑适用不适当,不符合受贿罪的特点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世界立法趋势。第四,财产刑和资格刑不完善。第三部分为我国受贿罪刑罚适用的影响因素,笔者认为,当前有两个重要因素影响着我国受贿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第一,从国际上来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我国刑罚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已经加入《反腐公约》,根据国际上“条约必须遵守”的惯例,应当根据《公约》的内容对现行刑法与之相抵触的部分加以修改完善。第二,从国内来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其重要影响因素。刑事政策是指导我国一切刑事立法、司法的重要方针、准则、策略,对受贿罪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必须在其指导之下进行。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受贿罪刑罚适用的几点思考。笔者在充分考虑上述两大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笔者针对我国当前受贿罪刑罚方式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了如下完善措施:第一,废除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二,在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善用死缓和无期徒刑。第三,增设资格刑。第四,完善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