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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往往始自地方,而经济特区是其重要窗口和实验平台。事实证明,地方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创新源泉,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要引擎。从经济特区立法和改革之间的互动观察中国的法治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视角。全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与改革的历史演进情况。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自身变迁即是一场改革,可大致分为奠基、授权立法和双重立法权三个阶段。特区立法质量的提升离不开立、改、废并举,归纳厦门地方法规的年度发展情况可进一步探究该年份或时间段立法和当时国家政策、地方改革环境之间的协调衔接。对厦门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做统计图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和设区的市法规在数量占比、修改时间和次数、立法重心变化、调整对象和内容构成情况等方面各有不同,体现出改革和立法的互动关系。党的十八大后,地方法规每年的立法内容和件数显示,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已经转向引领推动型,注重立法先行。第二章阐述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立法促进改革发展背后的理论支撑。先行先试立法是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探路开路的具体表现,与中国改革实践推进密切相连。首先,对经济特区立法概念、立法权性质定位进行概括。其次,对学界出现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存废之争,结合授权立法作用分析,认为其仍然大有可为。再次,围绕实践动因和法理依据两个层次着重分析先行先试立法的形成机制。最后,为有效发挥先行先试立法探索试验、引领创新和补充完善的功能,必须坚持如下立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注重提炼经验和适度灵活前瞻;符合实际需要和具备实现可能。第三章对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立法引领推动改革进行实证分析。着重研究具有全国首创意义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改革实效问题。厦门经济特区前后先行先试开展创制性立法共48部,立“经济法”引领重大改革,立“社会法”推动文明进步,立“生态法”坚持绿色发展,立“民生法”保障民生改善。其中,多部系全国首创地方特色立法,如首部自贸试验片区立法,首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立法,首部促进社会文明立法,首部督促老字号保护发展立法等。第四章阐述经济特区立法促进改革发展的特色与问题。厦门经济特区立法的特色体现在:突出涉外涉台立法,着重制定市场经济法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法治化。同时,厦门地方法规存在如下问题:“一市两法”影响仍未消除,授权立法存在滥用风险,立法重要领域引领作用发挥仍显不足,立法失位、错位等立法不适应改革实践需要。以上问题可以归结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有待完善,立法质量有待继续提高。第五章探讨如何完善经济特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立法与改革的衔接取决于具体举措,应当做到:保障民主立法,拓宽公民参与途径;坚持科学立法,优化立法内容质量;严格依法立法,完善立法权限划分;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立法规划编制,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本文研究得出结论:厦门经济特区成功的经验表明,特区授权立法权作为试验性立法、创新型立法,不应当收回,取消或者废止;立法变通是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根本特征,先行先试天然契合于渐进式改革;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背后,体现着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国立法体制体系本身也处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实际发展需要而不断改革的过程;经济特区肩负的神圣使命在于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立法试验,推动制度创新,打造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示范模板”;立法是法治的起点,以立法推动改革,实现重大决策法治化日趋重要;基于法治原则和立法引领改革要求,良法善治所追求的不再是立法的数量而是质量。总之,只有完善立法与改革衔接机制,才能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