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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的的新闻报道既是言论自由的体现,又是民众知情权得以满足的基本途径,还能形成对审判活动的有力监督,防止审判的暗箱操作。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使得被追诉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当的媒体报道有可能使得公众对其产生不良印象,从而形成有失偏颇的舆论形势,对法院及法官形成压力,进而影响到被追诉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还有可能因不恰当的报道而侵犯被追诉人正当的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和名誉权。如何在保证新闻媒体的报道权的同时实现对被追诉人正当权利的充分保障成为一个难题。就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媒体的不当报道影响司法审判的问题已引起了足够的注意和研究,而媒体不当报道对被追诉人权利的影响则往往被忽视或一带而过。而在我国的国情下,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与被追诉人权利相冲突的问题更有价值。因为在国际社会,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程度被视作一国公民人权保障的“晴雨表”,而我国的传统历来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被追诉人的权利更是不被重视。我们往往在完成打击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任务时忽视了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对媒体报道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这一问题加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新闻媒体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是正当的,其正当性依据包括四方面。第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但大多数普通民众没有时间与精力去搜集、获取和表达相关信息,因此必须借助于新闻媒体实现言论自由。第二,公众知情权。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审判活动也属于国家事务,因此也在公众知情权行使的范围之内。媒体报道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基本途径。第三,监督司法。媒体及时、准确地对刑事司法进行报道,有利于审判公开,避免“暗箱化”审判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第四,法制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对刑事司法案件的报道可以起到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守法公民的作用。第二部分,媒体报道司法活动与被追诉人权利之冲突。媒体报道与被追诉人的权利存在一定的冲突。一是媒体报道对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的影响。媒体报道容易形成所谓舆论审判,在民众的激情的影响下,法官可能作出违背事实、法律和理性的裁判。二是媒体报道对被追诉人人格权的影响。一方面,被追诉人也有不应当公开的隐私权,而媒体可能将被追诉人的隐私信息泄露给公众;二是被追诉人虽然存在犯罪嫌疑,但是在其他方面也存在名誉权,媒体不能通过侮辱和诽谤的方式损害其名誉权。其中,对被追诉人的人格侮辱是指新闻报道在对被追诉人的相关报道中使用具有人格侮辱性的言语或图片的行为;对被追诉人的诽谤是指新闻媒体因故意或过失捏造并散布某些虚伪事实,损害被追诉人名誉。第三部分,媒体报道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及域外考察。在国际规则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对此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在充分保护媒体报道的同时对于被追诉人的正当权利设置了例外情形来加以保护。美国对于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的保护在早期主要是借助禁口令制度实现,而现在则主要靠完善诉讼程序和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就案件发表言论进行限制来实现,其中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严格的陪审员筛选和管理制度;推迟审判;变更审判地点以及上诉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对于被追诉人人格权的保护措施有:拒绝公开被追诉人隐私信息;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和性犯罪案件进行特殊处理以及对诽谤行为给予法律制裁。英国的措施主要有以藐视法庭罪处罚媒体的不当报道;推迟或禁止媒体报道的法院命令;赋予被追诉者上诉权;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信息加以保密以及对诽谤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等。作为大陆法系主要代表的德国和法国对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的保护主要是依赖于法官的职业素养,对被追诉人人格权的保护措施包括:拒绝提供特定信息;特定案件的审理拒绝报道以及严格保密犯罪前科记录。第四部分,我国媒体报道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现状及完善措施。在我国,媒体报道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这一矛盾没有得到较好的处理,不仅媒体报道司法审判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而且被追诉人的权利也没得到很好的保护,经常出现媒体侵犯被追诉人权利的现象。最高法院近年来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仍然不够,亟待完善相关措施。保护被最诉人的公正审判权的措施有:第一,完善诉讼程序,包括异地审理,推迟审判,确立当庭宣判原则,给予被告人因原审受到媒体干预而获得重审的权利,设置陪审员相关制度;第二,落实法官个人独立;第三,提高法官素质;第四,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言论进行必要的限制。保护被追诉人人格权的措施有:第一,对于被追诉人的隐私信息应当拒绝向媒体提供;第二,对于特定案件的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和性犯罪人进行特殊规定;第三,对媒体不当报道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第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