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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2003年下半年才推出的一种新型理财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它不仅带动了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而且还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为银行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截止2006年底,我国的居民储蓄存款达16万亿元,银行外币存款高达14万亿元。而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仍较低,国内广大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多的投资渠道。随着这种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日益加强,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也成了“兵家必争之地”,中资和外资银行都陆续推出了众多产品,以吸引投资者。本文正是针对目前银行和投资者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热衷,总结了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及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的现状,并从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两个角度,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展开分析。经过分析得出的主要观点是:结构性理财产品买卖双方的风险与收益非对称,这可能造成银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该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约束,通过明晰法律关系、加强信息披露、和完善评价体系等途径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创新条件,促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创新发展。国内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相关的文献非常少,没有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仅有的一些研究也只是针对2004年的几种设计简单的产品,而此后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迅速,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并没有对投资者和银行所涉及的收益、各种风险等方面的具体分析和比较研究。相比于国内对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研究的不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对结构性理财产品风险与收益的案例分析中,采用了具体的量化分析方法。其中,对投资者收益的衡量使用的是实际收益率,而不是银行公布的预期收益率。而对银行收益的衡量,本文利用了拆分解法分析了四类代表产品(分别是固定收益证券与一个看涨期权组合、固定收益证券与两个看涨期权的组合、固定收益证券与一个两值期权的组合、以及固定收益证券与一个上下出局期权的组合)的结构,再分别进行定价,得出银行收益的具体值,这是国内其他研究所没有的。第二,通过文章第三部分的分析,得出银行与投资者的风险与收益非对称的结论。银行通过设计和发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可以获得固定的收益,并不需要承担产品风险;而投资者购买了产品,在获取预期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产品的全部风险。这种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性正是目前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上一些损害投资者利益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什么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由固定收益证券与衍生证券相结合而成的金融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展历史悠久,最早的形态是可转换债券,即债券与股票期权相结合。我国银行第一个结构性理财产品出现于2003年,虽然历史不长,但近年的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投资理财工具。第二部分主要总结了目前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的现状。为说明这一问题,文章首先对全部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种类和各自的特征进行了概括。根据结构性理财产品对本金的保证程度,可以分为保本型产品和非保本型产品;而根据结构性理财产品衍生交易部分的标的资产不同,又可分为利率联动型、股权联动型、信用联动型以及商品联动型等。在我国,还可以根据产品所吸收资金的币种不同,分别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然后,分别对我国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一些基本特征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包括期限特征、收益特征和创新特征等。最后,根据以上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现存的一些问题,包括同质化现象严重,银行理财专业人士能力欠缺,以及没有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必定存在风险与收益,这些风险与收益的具体构成情况为每一个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所关心。第三部分中,笔者以2006年各家银行发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为对象,选取了部分产品为代表进行案例分析,分别研究了投资者和银行的风险和收益情况。首先,投资者的收益要根据挂钩对象的表现变化,具有不确定性,许多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不一致;而银行的收益是固定的,这一结论是根据将四类最具代表性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拆解法对它们分别进行定价分析得出的。然后又分析了投资者和银行的风险,结果仍然是投资者要承担产品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价格风险等;而银行则没有未来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其面临的是无形的声誉风险。最后综合比较了投资者与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并从中找出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第四部分对结构性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展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一大进步,有利于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中间业务收入。但现在很多银行为了增加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销售收入,常常做出一些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虽然再短期内能够增加银行的收益,但长期来看,会有损于银行的品牌形象,降低银行的声誉。银行只有将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结合,自觉地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稳定基础客户群,才能促进银行发展战略的实现,使银行在长期竞争中保持优势,真正实现自身的长远利益。除此之外,要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第4.2节提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三个建议:一是明确法律关系、完善法律制度,确立银行理财产品遵循的法律规范,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项权利和义务;二是加强信息的披露,通过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完善结构性理财产品评价体系,建立评级制度,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第五部分通过阐述结构性理财产品对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提出商业银行应该在自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促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创新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也为自身带来更具优势的市场竞争力和利润增长点。文章从产品开发原则、市场环境和创新条件三个方面,提出如何加强结构性理财产品创新发展的策略。首先,商业银行在进行产品开发时必须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坚持稳健原则、保护原则、效率原则和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市场主体应各司其职,为商业银行提供良好的产品创新环境,包括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诚信规范的市场规则和明确参与主体。最后,由于我国处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阶段,商业银行在人力、物力的投入方面都存在较大的缺口,制约了产品创新的深化。因此,必须在人才、研发、网络建设、交易媒介和创新模式上不断突破,为产品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资料搜集有限。受资料获得途径的限制,作者未能搜集全部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文章难免有片面之处。第二,量化的分析方法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与现实存在差距。本文使用了B-S模型、蒙特卡罗模拟等分析方法,这些方法是建立在如市场无摩擦等假设的基础上,而现实市场并不能达到理论假设的水平,因此根据理论得出的结果与现实不可能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