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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站在独立客观的诉讼地位,忠实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以实现法律公正实施为目标的法律义务。它与法律监督权相伴相生、对立统一,是防止法律监督权滥用的一剂良方。本文为更深入地审视民事检察制度和检察权,为论证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不断扩大具有正当性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该视角是从客观义务的角度去审视民事检察制度和检察权。本文先给出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定义并廓清其内涵,从而追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历史沿革,进而发掘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法理基础,然后鉴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检察官客观义务因而解读其在法条中的体现,在此基础上揭示民事诉讼检察官客观义务在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运行的层面上将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一个具体制度构建起来,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系统。据此,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共二万二千余字。第一部分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含义及其历史沿革。本部分分为二点:第一点首先探究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内涵,明确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最后得出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检察官具有独立客观的诉讼地位、忠实于法律和追求法律的公正实施三方面的内涵;第二点作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历史性介绍,分别介绍了法国、德国和我国客观义务的肇始、发展,并介绍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发展,捋清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脉络。第二部分主要是探究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法理基础。该部分分为三点:第一点从法律规定上找根源,着重研究《宪法》、《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定性;第二点将客观义务与法律监督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发掘出二者之间天然的对立统一的逻辑联系。第三点从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寻找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法理基础,发现其诉讼地位的独立客观属性为民事诉讼中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提供了正当性。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检察官客观义务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虽然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中都隐含着其一些含义,所以应当尽力将隐藏在各个民事诉讼法条文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解读出来,以引起检察官在执行任务时的注意。第四部分则用来揭示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问题,分二点将立法上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发掘出来并列表显示,以求直观明了地反映问题。第一点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包括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个隐含的原则指导力不够强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和一审程序均未规定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规则和方式的问题、在权力保障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质询权和纠正权的问题,并给出在立法上初步的解决方案。第二点是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提供一个具有典型意义并且翔实的真实民事案例以供研究,其次将该案例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发掘出来,看看检察官是如何将其一步步践行,客观义务是如何融入到检察官的具体行动中的,最后带着问题意识在本案例中寻找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将法律监督权和检察官客观义务扩展至一审和二审程序的解决意见。第五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精华所在。本部分在第四部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个制度构建起来。第一点从基本原则的角度,指出在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的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和检察官的民事诉讼监督权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以及预期了明文规定后的有益效果;第二点在具体规则方面,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增加一审二审监督、提起公益诉讼、再审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五个环节来进行制度构建;第三点在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方式上进行充实和构建;第四点从权力保障方面来论证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之间的关系,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增加规定质询权和纠正权的构建建议;第五点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运行层面进行制度构建,把各个方面的要素联系起来、互动起来,力求成为一个衔接有序、相互促进、精简有效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