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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66年开始实施,与《著作权法实施法》等法共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1985年法律通过为计算机程序作者提供保护,规定复印机和空白磁带的设备税进一步改善了著作权的保护状况。1990年又通过颁布《反盗版法》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延长表演者邻接权保护期限至70年。进入二十世纪,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进程逐渐加速,2001年欧盟颁布指令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修改国内法,以实现欧盟国家著作权法的一致,推进信息社会著作权法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作为欧盟最重要力量之一的德国开始对本国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以保证在限期内完成指令在本国的执行。本文第一部分介绍德国著作权法概况,第二部分具体分析德国信息社会著作权法改革的进程和法律实施情况。德国信息社会著作权法修改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这三个阶段被命名为“修改的第一只、第二只和第三只篮子”。第一阶段修改引入新的“向公众提供权(?ffentliche Zugaenglichmachung)”-网络传播权和技术保护措施,并对表演者权利进行了重新规定。第二阶段修改的重点是:1、对私人复制及其补偿制度进行调整;2、增设作品未知使用类型的使用权;3、对教育机构的复制行为和图书馆电子复制传输进行严格限定;4、引入著作权纠纷的自愿调解制度。第三阶段修改仍在进行之中。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德国信息社会著作权法改革的第二阶段修改,具体包括对此阶段修改重点条款的解读和这些条款生效后的实施状况。第三部分将简单介绍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可能进行修订的问题做简要讨论,并对比德国针对同样问题的考量角度和处理方式提出几点建议。最后得出结论,通过了解德国著作权法修改及其实施情况,反思我国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