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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汽车行业为试点,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已取得一定实效,成功地召回了数批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避免了大量的事故发生,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也用事实证明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在各行业全面推行该制度是入世后全球市场环境的要求,也是立法的大势所趋。然而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毕竟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在广泛推行该制度之前,无论是从立法层面、管理层面、技术层面及其它的实施平台等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本文作为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的研究,着重于在本土法中寻求该制度理论基础,分析如何在移植该制度时使之与我们既有的法律规范相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厘定有关法律概念及范畴,在借鉴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经验的同时结合我们立法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试图整理出一个较为宏观的理论体系。文章还探讨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配套实施机制,一方面使得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顺利施行,别一方面减少该制度对社会带来的震荡。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参考了时下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种定义,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的涵义,从该法律规范在调整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所包括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等几个要素的角度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内容;然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理论体系,论证缺陷产品召回法规范的法律价值、功能和包括适用条件、程序、法律责任在内的几个重要实体规范等都体现了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社会效益等理念和“需要干预”的本质特征,在经济法理论中找到其立法基础,从而促进移植这一制度过程中“供体”与“受体”的同构与兼容,为将来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提供良好的理论环境。 第二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介绍了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史,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包括主管部门的分工合作、召回程序等,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对缺陷产品规制不力的情况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立法层次、产品管理模式等问题,探讨了在我国的立法背境下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可能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