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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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约交付了租金,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却存在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的情况屡见不鲜,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不过目前我国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并不完善,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只能参考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然而由于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直接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易导致不合理的裁判结果出现。我国《民法典》在租赁合同一章中对出租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均有所规定,但法条较少而且不成体系。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务中理解不一,与此同时,我国学界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研究依然集中于买卖合同领域,对租赁合同领域的瑕疵担保责任缺乏深入研究,对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这一学术短板亟待填补。瑕疵担保责任从归责原则上来说为无过错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是各国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法定责任说和债务不履行说,两种学说最大的区别在于种类物能否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债务不履行说因其能够为种类物交易提供更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而逐渐取代法定责任说成为通说。按照债务不履行说,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特殊的违约责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优先适用,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规定的,方能适用违约责任制度。而瑕疵担保责任相对于违约责任的独立性问题则受到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学界主要有两种学说,分别是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统合说更符合我国实证法。通过对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发展历程、概念、类型、理论分歧、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系统分析,深入研究了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对瑕疵担保责任的影响,梳理出了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从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个方面着手为我国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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