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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相应地也无法获得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但是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往往受合同履行的侵害,产生纯粹经济损失。对于这一损失的救济,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多采取谨慎态度。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看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却大量存在于在现代生活中,各国对第三人是否救济的态度并不明确,救济方式也各不相同。本文试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通过具体救济途径的论述和可行性的分析,探究我国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是创设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还是完善侵权法以加强对第三人的保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引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王保富遗嘱无效案”引出所要讨论的问题,即合同致第三人受损的救济途径选择。随后提出了由案件引发的思考:首先,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救济是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是文章所要探讨的最主要的问题。其次,第三人受损是权利受损还是利益受损?经过分析可知这种损失实质上是纯粹经济损失。这一部分的最后,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角度陈述了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的救济困境,为下文深入分析作准备。第二部分从合同责任的角度切入,探讨违约责任能为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的途径——将合同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第三人。这一救济途径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和美国分别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和“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将合同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第三人。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创设合同保护第三人制度的背景有其制度特殊性,且分别以本国的法律体系为前提。虽然各国具体制度不同,但对于这种扩大合同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存在诸多争议。第三部分从侵权责任出发,现代侵权责任的扩张使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成为可能。随后明确了纯粹经济损失与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和救济必要。接着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别分析英美法和大陆法如何对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救济:英美法是从责任排除规则逐渐发展出例外进行救济;大陆法系中德国由于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局限性,侵权法的救济是保守的,纯粹经济损失无法通过侵权法获得赔付,法国法采放任式救济——一般侵权行为的开放式规定使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成为可能。第四部分阐释我国应该选择适用并完善侵权责任,以实现对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首先通过陈述司法实践中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不支持和分析扩张合同责任的不合理性,说明我国扩大合同责任保护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的不必要性。其次论证我国要实现对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适用侵权责任更具可行性。司法实践中救济态度的启示和侵权责任救济的可行性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侵权法能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最后是侵权责任如何实现救济,主要通过一般侵权条款与典型侵权类型相结合的模式,以及明确构成要件限制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