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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结合体,是实施技术标准时所必须用到的专利。与一般专利不同,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更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它的许可实施应按照FRAND原则来进行。标准必要专利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FRAND承诺的理解,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的适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宜考虑技术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商业因素。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主体包括标准化组织、专利管理机构和第三方专利评估机构。由于第三方专利评估组织在认定必要专利时更具专业性,因此认定主体应是第三方评估组织。关于FRAND承诺,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做出的对潜在标准实施者许可专利时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这个承诺只是一种意愿的表达,并不能在标准必要专利权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因该承诺承担的义务也仅仅是善意协商义务,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承诺时,在缔约过失说、专利权滥用说、侵权行为论和垄断行为说中其行为的性质当属于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宜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合理许可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各因素,主要有许可费的收取仅限于必要专利、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和地域特征、专利权人仅能就其专利本身获得相应的许可费、专利费的收取应有助于标准的推广适用、专利权人对相同许可条件的其他被许可人提出的许可费等因素。在合理费的确定问题上,华为诉I D C案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借鉴参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维护其权利的方式是寻求禁令救济。其做出的FRAND承诺并不能排除禁令救济的适用,对于禁令救济的合理适用可以起到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完全限制禁令、完全不限制禁令和有条件限制禁令中宜有条件地限制禁令救济的适用。对于禁令救济的成立条件,各国都有其探索,我国司法解释和立法方面都有探索,但还需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