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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是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代表产物,其以提供低成本且方便快捷的投资建议著称。智能投顾优势明显,其将以马科维茨投资组合理论为主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写入算法程序,能够同时思考一系列投资组合,快速找到最佳投资组合方案以匹配投资目标。但是自2016年我国各种金融公司初步开展业务以来,智能投顾由于市场体制以及监管模糊的问题,在我国发展并不如预期乐观。相比美国,算法程序先进且资产管理规模较高的智能投顾平台不在少数。基于目前相对成熟的美国智能投顾市场,我们需要对相应监管规则进行分析,借鉴监管经验,打开监管新思路,创建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为中国智能投顾的发展铺好道路,来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发展。本文主要以智能投顾的定义、与传统投顾的区别以及目前在美国的市场发展优势为切入点,分析总结了美国监管的一般原则。然后对于原则之上的规则进行介绍,并从对市场所处的作用结合监管逻辑分析出监管规则的特殊性所在。其中在原则分析时详细说明了美国规制投资顾问的主要法律即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诞生以及发展,包括产生其中最重要的信义义务的案件和后续的发展。然后详述了信义义务的内容和所包含的重要条款,规制的意义。第一部分对美国智能投顾与传统投顾不同之处的介绍引出第二部分两者业务模式不同监管却大体相同的一般原则,并分析此项监管原则的原因何在。而后详细介绍了另一项原则,即更强调对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遵循,并从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产生发展和内容进行剖析说明内在逻辑。第三部分是在原则之上对监管规则的演变进行介绍,即美国目前适用智能投顾监管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包括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美国劳工部以及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三大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主要目的是将普遍原则之后规则的不断演化,针对智能投顾特殊规定的形成原因、最终规制手段进行分析说明,特别是对之后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智能投顾指引更新》,从强调算法程序的特殊监管,增加电子问卷内容及形式上的监管,特殊合规方案的设计以及严格的披露制度四大方面来进行内容的详述与特殊性介绍。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当前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的分析,将市场与规定进行结合,从披露制度、人际交互、标准问卷三方面探寻智能投顾适用的监管规则的特殊性原因,以及对市场监管所处的作用。最后,第五部分通过对美国监管规则的相关分析,结合中国的市场和监管情况,说明哪些规则我们是完全可以参照适用的,即分析美国监管规则对中国监管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