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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住房权理论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重要理论支撑,但我国将住房权确立为基本人权加以保障的时间尚浅,对公民住房权的保障也相对滞后。今后不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方面均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与我国相比,西方各国在二战之后,尤其是上世纪70、80年代,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傲人的成绩。其中英国、瑞典作为发展最早与最具特色的代表性国家,其宝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另外,新加坡与我国香港作为亚洲地区的代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也颇具特色,同时其发展历程与我国现状有许多相似之处,故而有很强的可借鉴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住房权的内涵;我国保障性住房及其法律规制;几个国家或地区住房权保障制度比较;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第一部分,住房权的内涵。通过对住房权与人权关系的界定,明确住房权是一种基本生存权,属于人权保障的范畴;分析住房权与物权、债权的关系,论证住房权实现的方式;社会连带思想是住房权保障的重要渊源,对于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救助正是社会连带思想的重要体现;政府、社会之所以必须关注住房问题,是因为住房问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部分,我国保障性住房及其法律规制。我国住房问题的主要矛盾体现在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矛盾;而住房保障的现状令人堪忧,重点分析了发展过程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和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分析保障性住房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厘清影响保障性住房发展的重要体制缺陷。第三部分,几个国家或地区住房权保障制度比较。通过对英国、瑞典、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介绍、分析,总结英国“共有产权”制度、瑞典“全国住房合作联盟与公房公司”和“政府补贴”、新加坡“公共组屋”制度、香港“居屋”“公屋”及“夹心层计划”的基本经验,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重要参考。第四部分,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路径选择。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规制,消除保障性住房的体制障碍;另外,要健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民间资本介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途径与意义。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目标,是亟待推进的重大民生工程,是真正解决“买房难”、“高房价”,使每个居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