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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全球企业并购的浪潮愈演愈烈,而投资者在他国开展并购交易时经常会受到来自东道国政治、法律层面的阻碍。2012年,三一集团在美国的风电场并购项目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及奥巴马总统禁止,理由是此项并购威胁美国国家安全。CFIUS及总统要求三一集团放弃对于已经收购的风电项目的一切权利,但是并没有解释他们认为三一集团的并购交易威胁国家安全的详细理由。为了探究背后的原因并挽回损失,三一集团将CFIUS和奥巴马总统一并告上了法庭。三一集团在诉讼中主张总统及CFIUS超越了法定的权限,其行政命令违反了正当程序,非法剥夺了三一集团的财产权,侵犯了三一集团平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但美方提出法院对于此案不具有管辖权,因为依据美国法律,总统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一项并购交易,而此项权力的行使不受司法审查。并且,美方称总统权力的行使符合正当程序。最终,此案以三一集团败诉而告终。与众多中国企业一样,由于无法通过美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三一集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将对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进行深入分析,对美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加以研究,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于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的案情进行梳理。三一集团状告奥巴马源于三一集团在美国的一项并购交易被禁止,此项交易被总统禁止的原因是交易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案件在进行过程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于管辖权问题的审理,二是对于总统决定程序正当性问题的审理。第二章对于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的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决进行系统的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即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总统禁止交易的行为是否违反正当程序,以及三一集团的并购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对于前两个争议焦点,法院出具了庭审意见,而由于管辖权问题,法院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并没有进行审理。但国家安全是此案不能忽视的核心点,因此本文拟从美国法律及CFIUS的审查实践出发对三一集团并购项目涉及的国家安全进行分析。第三章对于此案涉及的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包括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如何界定“受管辖的交易”,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执行机构及审查程序以及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总统和CFIUS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章拟在前文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提供一些建议。具体而言,中国企业应当综合运用主动申报、提前通知及缓解协议等方式来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风险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