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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上,被害人介入场合下刑法因果关系之判断都尚处于混乱之中。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双重影响性和被害人主体的特殊性,使其较一般因果关系之判断更为复杂。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性与逻辑性对这类复杂问题的判断颇有优势,但缘于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理论结构性关联的分歧,诸多学者对应否以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因果关系判断的方法存在质疑。且在具体判断的过程中,对于不同情况下被害人介入的影响力并没有较为体系化的区分,在判断标准上也多是笼统地得出是否应当归责于行为人的结论,导致被害人介入场合因果关系的个案判断结论仍然分歧严重。本文主要研究如何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对被害人的介入使因果历程发生变化或者异常损害结果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理清损害结果与原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刑法因果关联,确定应否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问题。以这个问题为中心,本文展开了对被害人介入下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之研究。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被害人介入场合因果关系判断之合理性,从客观归责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结构性关联入手,分析归因与归责之间的区别主要源自于对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概念上的不统一,实际上两者都包含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的内容,可将两者合并在因果关系判断中以客观归责理论予以解决。并通过对被害人介入场合的主体特殊性与双重影响性特点之分析,阐明客观归责理论用于解决该场合因果关系判断的优越性。第二部分是在被害人介入场合,行为人行为支配下因果关系之判断。通过对相关的被害人介入情形之具体规则: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反常的因果关联和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等三个规则的检讨,详细分析在行为人支配下被害人介入场合因果关系的判断。以上三种判断规则逐步递进关系,以排除不具有法律上重要性的介入因素。第三部分是被害人行为支配下因果关系之判断。主要将被害人的介入分为被害人故意自危和同意他人加害两种情形讨论:在被害人故意自危的情形中,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是被害人作出的,被害人的危险认知要求相对较低,成立自我答责的标准要宽松;而在同意他人加害的场合,被害人虽然具有危险认知但实行行为是行为人所为,因此同意他人加害场合被害人的危险认知要求更高,自我答责的成立标准也更加严格。这部分内容通过考量不同场合被害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不同接受程度及危险行为的作出者,将被害人自我答责划分出不同的成立标准,以确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