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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至今,被称之为金融业逐步恢复的后危机时代内,世界范围内各主要经济体和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纷纷对其金融监管法制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对于正处在金融监管法制转型期的中国来讲,吸收国际经验为我所用势在必行。因此通过归纳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一般性特点和先进做法非常必要。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缘起于理论和制度两方面因素。金融监管法理论基础和制度变革的理论基础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因素。危机前国际范围内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和国际主要金融组织的存在诸多弊病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为变革的发生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因素。基于此,在后危机时代,以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纷纷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金融监法制变革。通过分析其包括成文立法、政府规章、立法性建议报告等在内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措施和方案,认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重点为:金融监管的理念、金融监管的系统性、金融监管内容的全面性和具体性、以及金融监管的全球协作这四个方面。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及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革之路提出具体建议。认为我国在未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革中可以从转变金融监管立法理念、重视金融监管法制的体系性和全面性、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等方面综合参考澳大利亚和巴西的做法进行监管内容和监管机构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