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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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已成为必然趋势。高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任务主要由自动驾驶系统完成,当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法律问题随之产生:自动驾驶系统是否可以凭借其强大的智能性成为法律责任主体?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相比较一般产品而言,具有技术复杂、因果关系推知较难的特征,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无法预见自动驾驶系统的一切风险,此时是否应该对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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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已成为必然趋势。高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任务主要由自动驾驶系统完成,当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法律问题随之产生:自动驾驶系统是否可以凭借其强大的智能性成为法律责任主体?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相比较一般产品而言,具有技术复杂、因果关系推知较难的特征,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无法预见自动驾驶系统的一切风险,此时是否应该对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以法律责任本质理论特别是法律责任与自由意志的关系理论为基础对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法律责任进行剖析,再结合我国和其它先进国家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探索出一条合理高效的法律责任实现路径。本文主要阐述了自动驾驶系统不具有意志,也不能被赋予拟制的法律人格,因此不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产品责任的认定依据在于可预见性要素,而非产品风险,如果生产商可以预见产品缺陷而未能避免,则要就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如果产品缺陷在生产商可预见范围之外,则生产商可以据此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鉴于受害者举证较为困难,应该将举证责任倒置于生产商,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是风险管控者和运行获益者,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责任认定的共同困境在于:过错认定存在困难且成本较高;高额保费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因此,本文试图设计一种合理可行的无过错赔偿机制——赔偿基金,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作为赔偿基金的缴纳主体,参照其利润空间并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概率确定赔偿基金的缴纳数额,从而既有利于高效赔偿受害者损失,也有利于自动驾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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