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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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随着社会关系呈现复杂化以及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这就导致家事诉讼案件也日趋剧增,并且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当未成年人在作为家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时,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法定代理人怠于或消极行使代理权,另一方面则由于未成年人自身认知、经历不足以及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而无法维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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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随着社会关系呈现复杂化以及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这就导致家事诉讼案件也日趋剧增,并且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当未成年人在作为家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时,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法定代理人怠于或消极行使代理权,另一方面则由于未成年人自身认知、经历不足以及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有特殊的代理人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就有必要性构建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来应对这一情况。该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陪伴与帮助未成年人,并作为未成年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的纽带,促进家事案件的合理有效解决,从而进一步有利于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基于此,首先从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概念等理论基础进行深入了解与研究,打牢最根本的基础,从而提出有效的制度举措。通过阐释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的界定和历史沿革、辨析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与其他诉讼相关人、探究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追求以及论述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为后续部分的论述打牢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对该制度在我国已有的类似实践探索及问题分析,基于家事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上海普陀区法院儿童权益代表人、温州市各地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等已有尝试的把握,整理与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概括出我国在探索该制度过程中已有的积极成效及缺失,从理论和具体制度内容等方面总结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在司法尝试中所表现出来的不足,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建构提供引导。再次,是对域外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类似制度的考察与借鉴,这部分通过系统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及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代理人制度,具体包括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美国、英国的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在进行一定的探究与思考基础上对域外已有类似制度的经验与不足进行提炼与总结,为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奠定域外经验基础。最后,将域外相关类似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与我国已有的类似制度的司法实践样本的经验相结合,对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与规划。主要从明确法律地位、确定制度原则、规范包括启动机制、适用范围等基本运行设计及构建配套保障制机制进行系统全面的论述,力求从我国的法治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最大程度上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初步构建起适合我国的家事诉讼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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