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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制度在整个反垄断法里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在侦破卡特尔或者垄断协议方面的作用日渐显著。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引进此制度,却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里以一则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而对于该制度的具体程序设置则没有任何规定,至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该制度也甚少提及。手段为目的服务,作为规制垄断协议的重要手段,宽恕制度理应为维护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更大的作用。而纵观我国经济市场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制,利用宽恕制度成功侦破垄断协议的案例虽然有几起,但是程序不透明、标准不确定给潜在的申请者带来疑惑,还有些申请者虚与委蛇,一面继续参与垄断协议,一面对申请宽恕制度持观望状态,导致虽然有宽恕制度,但是仍然无法让宽恕制度的适用收到良好效果。而在其他宽恕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宽恕制度的适用程序也已经相当完备。垄断协议行为已经不仅涉及一国公司,随着全球化发展已经有不少也涉及跨境企业,而这些企业在向一国或者多国申请适用宽恕制度时,如何认定其申请顺序,和获得宽恕待遇的资格等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宽恕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垄断协议的参与者能够自我报告其内部信息,并对第一个报告的申请者给予免除处罚的待遇。因此申请者的申请顺序就直接影响到他们受处罚的力度。因此在正式申请宽恕制度之前,为了解决如何确定申请者申请顺序的问题,许多已经设立宽恕制度的国家都设立了宽恕标记制度。而我国与不少国家都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方面的合作备忘录,这对我国宽恕制度的实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三家,这三家执法机构负责的事务不同,执法依据也不同,因此在执行宽恕制度时,无论是在最终的处罚力度上,还是在处罚对象上都各有不同。另外,执法机构也没有公布宽恕制度的具体适用程序,导致申请人不知该向哪一机构进行申请,以及如何申请。而很多适用宽恕制度处理的垄断协议案件也引起议论,究竟如何认定第一个能够适用宽恕制度的申请者,以及其提供的信息有无帮助执法机构侦破案件,都是无从知晓的。对此我国应该建立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保证宽恕标记的申请者能够确定申请机构,并且能够确保有申请记录;同时明确宽恕标记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申请者的资格,规定标记生效期限,在此期限内申请者必须完善标记,以及标记的结果;最后展望我国宽恕标记制度的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间的宽恕标记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打击垄断协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