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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探讨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提出了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悬赏广告制度的制度基础及具体构造。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的演进状况,即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这一阶段的发展变化情况;然后分析整理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其性质、范围、效力等存在的不同认识。文章接下来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并给出了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理论依据。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中关于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的立法及学说判例;同时,引入英美法中的区分说,即悬赏广告的性质根据发布广告主体的不同而分为单边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文章进一步分析传统民法中合意原则存在的缺陷,阐述单方允诺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到近现代以来存在的理论基础,从而肯定单方法律行为在民法中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悬赏广告采单方行为说奠定依据。此外,文章分别从道德和法经济分析学的视角出发,肯定悬赏广告采纳单方行为说所具有的优势,不仅能够体现公平价值而且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文章在确立悬赏广告的单方行为性质的前提下,指出完善我国悬赏广告制度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地位正常化的需求。本文认为,在将来完善民法体系时,应当重视单方法律行为的地位,避免单方法律行为契约化,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为悬赏广告等这些具体的单方行为制度提供规则基础。文章进一步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三:发布广告的一方要用广告这一公开的形式对不特定的主体作出意思表示;须指定完成一定的行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者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无需行为人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撤销问题,从撤销的理由、撤销要件、撤销后的信赖利益保护进行展开。关于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报酬如何给付,特别是在行为人为数人的情形下如何对报酬进行分配等问题,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