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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合同法作为裁判规则为前提,从合同的定义入手,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合同的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判断结论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二种,判断的标准是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合意是否达成。合同的生效即合同发生拘束力。合同的生效是一法律判断问题,判断结果包括生效或不生效。如果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此时,只有当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或所附生效期限届满时,合同才发生实质拘束力。合同一旦发生拘束力,即进入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通过法律途径,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加以维护。因为,合同一旦合法成立,即推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有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分。在合同的生效中,本文还探讨了合同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还应注意区分合同生效应进行的登记和合同履行中实现权利转移所进行的登记。所谓合同的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合同生效要件满足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效力类型。根据在合同成立时法律对合同进行评价的不同结果,本文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把合同划分成四种形态,即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并分析了其区别。通过对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含义、构成要件、效力的分析,本文阐述了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前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属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对已成立的合同的评价,为价值判断。只有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区分两者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与国家法律干预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此外,本文还从合同成立,生效与效力发生的不同阶段产生的责任形态入手,通过分析国内外现有的观点和做法,进一步探讨对其责任进行规制的问题。在合同成立前及无效时,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可以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有效成立后,既可能为违约责任,又可能为缔约过失责任,甚至两者并存。当然,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合同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本文的思想脉络也追随着合同基本原则的精神,例如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原则;促进交易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新合同法出台前,大量有效合同或有瑕疵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造成无效合同过多。本文以发展的眼光探讨了合同法出台后合同生效条件的界定。新合同法在对合同效力制度进行改革时,则不仅注意了维护经济秋序,而且注重了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上述内容外,笔者还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加以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